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函咨询或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务局工作职责范围内有责任对其提出的问题或要求给予正确解释和答复的一项便民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局机关主要工作职能,了解机关各科室(办)人员及岗位分工,熟悉本科室(办)工作业务和办事程序,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方便群众的思想,具备过硬的履行岗位目标任务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 对于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能够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及时办理;由于材料不齐或其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和要求,并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引导交由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具体经办人员因故不在岗的,引导交由经办人员互为AB岗的人员办理;互为AB岗的工作人员因故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耐心做好接待解释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尽快与具体经办人员联系。
3、不属于本科室(办)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局机关或局系统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相关的职能科室(办)、具体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
4、不属于局机关和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力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访、来电、来函时,应遵守《服务文明用语和基本行为规范》,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得敷衍应付、推诿扯皮。
第四条 注重典型宣传,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对模范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先进典型,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情节的,按《失职追究制度》规定处理:
1、未认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引起投诉并经查实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责任制,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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