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对服务对象前来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的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局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行政许可或其他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材料;
3、本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或其他公共服务申请的期限;
4、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交的材料;
5、申请材料存在缺陷,需要补正的材料;
6、不给予行政许可或其他公共服务决定的理由;
7、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8、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 承办人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能办理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并填写《申办事项一次性告知书》(附后);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第四条 承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有关事务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结。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领导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两次终结制度,指服务对象首次提交申办事项所必须的全部资料后,承办部门要在限期内批办、转报完毕,服务对象第二次要拿到申办结果。
第六条 因承办人未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两次办结制度,而引起申请人投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商务局申办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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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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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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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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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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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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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材料、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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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办材料、手续或规定的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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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告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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