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AB岗工作制度,是指机关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即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B岗自动顶岗,反之亦然,以便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
第二条 各科室(办)必须对职责内各项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和安排,保证机关各科室(办)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均设立AB岗,由AB角共同承担,原则上以A角为主,B角为辅。
第三条 各科室(办)要统筹安排工作,保证AB角中有一人在岗。互为AB岗的人员,原则上不同时安排休假和出差。
第四条 科室(办)在安排布置工作时,应力求AB两角都能够清楚地了解工作内容和要求,真正达到互为替补和监督的目的。
第五条 互为AB岗的工作人员,当A角在岗时,A角负主要责任,B角负次要责任;当A角因工作等原因不在岗时,B角负主要责任,A角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 全体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悉和掌握本科室(办)各职位的工作业务知识和技能。AB角之间要不断地进行相互沟通,A角暂离岗位时,要搞好工作交接,确保B角能够及时衔接到位。
第七条 各科室(办)AB角分工情况应及时报送局组织人事科、办公室备案。直接面对基层、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岗位,必须对外公布AB角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AB角互换或科室(办)职位轮换后,应及时调整和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科室(办)及科室(办)人员AB岗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科室(办)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比的一项内容,对AB岗工作制度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科室(办)和当事人视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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