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承办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审批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严格按照公开承诺的限时办理。因具体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正式受理期间,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单位(人)办理结果,申请单位(人)可视为默认同意。
第二条 超时默认时间自服务对象提交申办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承办科室自受理之日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批、办理、答复而在最后期限的次日仍未予审批、办理、答复的事项。
第三条 因申请单位(人)上报的相关材料或证明不完善,在补充完整期间,审批的受理日期向后顺延。
第四条 因审批事项所限定的审批条件不明确或不确定,在请示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期间而超出限定的审批时间时,承办部门可经请示分管领导后,书面向申请单位(人)告知原因,做暂时不受理处理,并报局纪检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请单位(人)对局承办部门暂不受理事项,可向局纪检部门和上级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局纪委在接到投诉和上级转来的投诉时,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汇报,并向被投诉部门或被投诉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当面或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人进行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