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猪活畜委托储备合同
编 号:
签订地点:
铜 陵 市 商 务 局 编制
甲 方:铜陵市商务局
乙 方:
受市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铜陵市生猪活畜储备管理办法》,甲乙双方就铜陵市生猪活畜(以下简称活畜)储备委托承储一事,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活畜储备委托代储企业、承储基地场、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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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储企业名称 |
储备
基地 |
储备商
品名称 |
品种 |
储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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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数 |
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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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委托储存方式
活畜储备是铜陵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市场供应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其调用权属于市政府,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畜储备,并对乙方储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条:委托储存期限
自2007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在本合同签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活畜储备的入库(栏)工作,并填制《生猪活畜储备入库(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合同一年一签,动态管理。
第四条:委托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活畜委托储备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活畜储备数量真实。
2、存栏活畜60公斤以上活猪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40%。
3、为保证活畜储备数量真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许可,储备单位如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完成储备任务的,甲方将中止委托储备合同。
4、为保证活畜储备质量合格,由国家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在库(栏)的活畜储备实行公检制度,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
5、甲方将对活畜储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提供活畜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各项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同意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委托储备资金和费用
活畜储备生产费用补贴,经核实验收,无论是否动用,每年每头生猪补贴40元,从政府促进流通业发展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轮换出库(栏)和动用
1、在每轮计划期内,乙方根据育肥情况适时组织轮换,活畜储备轮出后必须按时、保质轮入。
2、活畜储备每轮期满时,甲方下发出栏通知后,乙方才能自行组织出栏。
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组织调运,价格随行就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2、甲方调用活畜储备时,乙方拒不执行或不能按时调运,从而影响应急、救灾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时,取消乙方当期应享受的有关补贴,终止委托储备合同,三年内不再安排储备任务。
3、甲方将对乙方执行的储备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和帐实不符,立即取消乙方的有关补贴,并终止委托储备合同,三年内不再安排储备任务。
4、乙方代储的储备肉活体储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动用。乙方擅自动用的,甲方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终止委托储备合同和当期应享受的有关补贴,三年内不再安排储备任务。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各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出库完毕并帐务结消后,本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单 位 盖 章: 单位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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