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陵市生猪活畜储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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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24 16:57 文章来源:铜陵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做好市场调控,保障猪肉等副食品供应,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2007]1号和安徽省皖政明电[2007]1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生猪活畜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生猪活畜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猪活畜储备工作。
第三条 实行生猪活畜储备,每年储备量按不低于本市居民7天的猪肉消费量来确定,约毛重90公斤以上的3000头。
第四条 市商务、财政和农业等主管部门在现有生猪养殖企业中委托经营规模较大和条件较好的1—2家养殖企业作为生猪活畜储备代储企业。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与代储企业签订委托储备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根据市场应急需要,市商务、财政部门联合报请政府动用储备生猪时,代储企业要按时按质按量予以供应,价格随行就市。
第七条 代储企业按照委托储备合同如实储备生猪。经验收核实,每年每头生猪补贴40元,补贴资金从政府促进流通业发展资金中解决。
第八条 代储企业在储备期内,不能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储备生猪供应本地市场的,取消含40元储备补贴在内的各项生猪补贴和扶持资金,同时终止委托储备合同。
第九条 市商务、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对代储企业执行生猪活畜储备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和帐实不符,立即终止委托储备合同并取消有关补贴。
第十条 代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猪活畜储备公检和防疫工作,确保储备生猪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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