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申报条件: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属鼓励类或允许类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属限制类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代办转报安徽省商务厅审批。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二份);
2、由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
3、由合资(合作)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4、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5、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6、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董事会组成名单,合资(合作)各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原件);
9、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10、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上报省厅审批的,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1、受理 2、审核 3、制证书
五、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窗口电话:5188082、值班电话:5180629、
投诉电话:5810110、业务咨询:2817192 |